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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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