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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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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4-4-10 00:00:00 浏览:  61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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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4证券简称:津膜科技公告编码:2024-01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2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4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9:15至2024年4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宁先生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日(星期二)
7、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公司会议室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894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3538%。
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68994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2.8408%;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人,代表股份5290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7.5129%。
2)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余英杰律师、谭正华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含)以上通过。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熊文钊先生、谢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1.01提名熊文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股份数:909059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5774%。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熊文钊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提名谢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909228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5913%。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1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9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谢京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含)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1218746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5%;
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1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2639%;反对2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英杰律师、谭正华律师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余英杰律师、谭正华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发表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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