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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80 号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梁伟:
根据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激光”)于 2021年 3 月 29 日、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以下事项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2019 年 12 月,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惠佳”)向金运激光购买 220 台终端机,合同金额 1100 万元,占金运激光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39%。2019 年 12 月 20 日,广顺惠佳按合同支付 330 万首期货款,金运激光当月确认 973.45 万元收入。
上述 330 万元来源于金运激光实际控制人梁伟近亲属、董事肖璇,金运激光与广顺惠佳的交易实际为关联交易,并由梁伟主导,但金运激光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3 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与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2019 年 1 月 7 日,金运激光与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偶一号”)签订终端机项目开发协议,未约定具体交易金额;2020 年 4 月 7 日,金运激光的全资子公司武汉金运互动传媒有限公司与玩偶一号签订品牌推广协议,该协议仅约定首批代销商品合作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未约定其他交易金额。上述交易发生时,玩偶一号是金运激光实际控制人梁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企业,属于金运激光关联法人,但金运激光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3 月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运激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的规定。金运激光实际控制人梁伟主导并隐瞒与广顺惠佳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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