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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九阳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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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九阳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1-6-18 00:00:00 浏览:  2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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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1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在杭州市下沙银海街 760 号杭州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7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名,代表股份 4760140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48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9 名,代表股份 387719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39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3 名,代表股份 88294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091%。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14%;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7%。
3、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5985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61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86%;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9739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10%;反对 16274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5215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2.2114%;反对 16274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788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009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99.9991%;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5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监事 2020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009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 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5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52%;反对 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1、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6012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 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48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979%;反对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林 琳 ________________
李 晗 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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