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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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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1-6-21 00:00:00 浏览:  34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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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79号
关于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国医药,A股证券代码:600056;
刘清源,时任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于 2021年 4月 14日披露《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累计诉讼和仲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北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通用)及河北通用下属全资子公司邯郸通用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通用)分别收到法院传票,涉案金额合计 6.8亿元。该诉讼事项导致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达 14.86亿元,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6.52%。根据公告,公司对相关诉讼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2.58亿元。
另经查明,公司于 2021年 1月 31日时收到相关案件立案通知书和传票时,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已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 2021年 4月 14日才对累计诉讼和仲裁情况一并披露。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可能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中国医药相关诉讼事项金额累计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且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但公司未在知悉涉诉事项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才予以披露。公司诉讼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 2.3 条、第 11.1.1条、第 11.1.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刘清源(任期 2016年 12 月 29日至2021 年 4 月 26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 3.1.4条、第 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清源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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