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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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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cat 发表于 2021-6-25 00:00:00 浏览:  4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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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78号
───────────────关于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0 年 11 月 16 日,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智慧城)通过司法公开拍卖取得
68796001 股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1-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7%。2021年 3月 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市投智慧城与公司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达成协议,市投智慧城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日本联合材料公司持有的 19764297股,占公司总股本 1.37%。上述增持完成后,市投智慧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85602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4%。市投智慧城于 3月 2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市投智慧城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 5%时,未停止买卖,超比例增持数量约 164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违规数量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2.1条、第 3.1.7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股东市投智慧城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昌市市投智慧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2-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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