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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香
塘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88 号
香塘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开发区香塘同轩科技有限公司、顾振其:
香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塘集团”)为舒泰神(北京)
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持股 5%以上股东,拉萨开发区香塘同轩科技有限公司、顾振其为香塘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2019 年 3 月 27 至 2021 年 5 月 27 日期间,你们合计持有舒泰神股份的比例由 23.34%变动至 18.16%,累计变动比例为 5.18%,其中,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 5.30%,因舒泰神回购股份被动增加持股比例为 0.12%。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每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及停止买卖舒泰神股票。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2.3.10 条、第 5.3.4 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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