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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1-046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江冰: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存在以下问题:
盾安环境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3.6亿元-4.5亿元。2021年 2月 27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 3.74 亿元。
盾安环境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 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9.68 亿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盾安环境在预测 2020 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对外担保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姚新义、总经理李建军、财务总监徐燕高、董秘江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八、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盾安环境、姚新义、李建军、徐燕高、江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7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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