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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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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1-6-26 00:00:00 浏览:  3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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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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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参加人员 ............................... 5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 7
第四章 账户管理 ............................... 9
第五章 权益归属 .............................. 11
第六章 基金管理 .............................. 12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3
第八章 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 13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 15
第十章 附则 .................................. 15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 16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72
释 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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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18]27 号)等政策规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
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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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
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四)职工参与程度较高。
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在京子公司。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5务。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细则,需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本细则(附件①)。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6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6 %,按照职工个7
人缴费基数的 6 %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以对本单位建年金后 十 年内退休且退休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及投资收益积累额达不到本单位建立年金前自行发放的养老性质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偿。
补偿资金发放办法为:在职工退休或发生在职身故情况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补偿标准:(108或 112×240)-调动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积累额。
列入补偿范围的职工,根据组织安排在集团内部单位调动的,原单位对其个人账户补偿办法为:(108或 112×240)-调动前个人账户企业缴费积累额-(调动前一个月个人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调动后至该职工退休的月数)。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2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倍。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
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 5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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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
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细则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
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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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
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
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原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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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因离职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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