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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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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哲: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1-6-23 00:00:00 浏览:  3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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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01 证券简称:海伦哲 公告编号:2021-077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通过人民法院公告网查询得知,涉及到公司股东丁剑平作为被告之一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 0305 民初 15983 号)已经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公告的基本情况查询获悉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公告内容如下:
李星红、丁剑平、田浩: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星红、丁剑平、田浩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5983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星红、被告田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其各自继承田国辉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田国辉应返还给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1303284.11元、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本金,以年利率15%为标准,自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0万元;二、被告李星红、被告丁剑平对前述田国辉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田国辉名下质押物海伦哲5160000股股票(股票代码:300201)享有质押权,有权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依法处分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274.49元,由原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4.74元,各被告共同负担14894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上述公告刊登的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
二、风险提示丁剑平已经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股东丁剑平对前述田国辉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司法强制执行,可能会涉及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进而对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1、《人民法院公告》特此公告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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