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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浙江万丰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merica
Wanfeng Corporation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之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
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
1、上市公司聘请 Miller Canfield Paddock and Stone PLC 对标的资产及其美国境内的下属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上市公司聘请 Boutique Legal International S.C.对 Paslin México ServiciosS. de R.L. de C.V.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上市公司聘请 Malone Bailey LLP 对标的资产及其下属公司进行审计出具美国会计准则下的审计报告。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聘请行为符合跨境交易惯例,具有合理性,上市公司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吴非平 王睿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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