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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聂文豪先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以及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聘任聂文豪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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