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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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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维律师、周若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披露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 13 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4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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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28773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4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0358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9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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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2、审议并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4、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5、审议并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的议案》。
6、审议并通过《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20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酬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9、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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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议案》。
13、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审议并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维、周若婷2021年 6 月 24日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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