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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扬芯片:利扬芯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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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扬芯片:利扬芯片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追梦人 发表于 2021-6-30 00:00:00 浏览:  30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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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以及《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提名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和了解有关董事长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的董事长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黄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和了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名、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亦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辜诗涛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辜诗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和了解有关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陈伟雄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游海龙、郑文、郭群2021年 6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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