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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和由本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总部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涉及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样表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金信诺 证券代码:300252职务/岗 获取信息
序号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
位 时间
(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上市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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