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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85 号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因对 2019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资产减值计提事项进行复核及评估、对前期与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及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
司的担保诉讼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你公司对 2018 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分别调减 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39.1 万元、9426.77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 16.76%、7.81%;分别调减 2018 年、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439.1
万元、31212.36 万元,占更正后净资产的 0.13%、14.18%。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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