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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终止部分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人民币 12375 万元收购控股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6.25%的少数股东股权,并与金寨正海嘉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终止交易各方及重大资产重组时相关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有关部分条款,符合公司长远经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优化整合产业资源,有助于提升标的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终止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炳荣 计小青 苏伟斌
日期:2021 年 6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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