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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15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 2020年 8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2020 年 9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2020 年 11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7),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2020 年 12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22),2021年 1 月 4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2021 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2021 年 5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2021 年 6 月 3 日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原因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集团公司名下一基本户被冻结,被冻结金额为 36533451.66 元。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为恒泰艾普的参股公司,2015 年 8 月 25 日,华东石油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银行”)签订《流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 900 万元,借款期限12 个月,自 2015 年 9 月 2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4 日。华东石油提供了抵押物,将作价为 17582400 元和 16000000 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宿州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时,华东石油向宿州银行提供股东会决议及股东承诺书,承诺华东石油股东唐勇成、恒泰艾普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宿州银行向华东石油发放了900 万元贷款,至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华东石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宿州银行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埇桥法院”)提起诉讼。
埇桥法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华东石油偿还原告宿州银行借款本金 899.7 万元、利息及 20 万元律师代理费,原告宿州银行对被告华东石油提供位于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外环路东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勇成、毛萧莉、汤承锋、恒泰艾普等对华东石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泰艾普不服该判决,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州中院”)提出上诉。2020 年 1 月 10日,宿州中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宿州银行向埇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恒泰艾普收到埇桥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经过查询后得知,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9360053.00 元。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3),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
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8717909.16 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
7201760 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 0108 执 1441 号、(2021)京 0108 执 1438 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124538170.39 元。
三、 被冻结银行账户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开户 账户 各账户被冻结申请人及金额
序 户名 账户余额
行 类别
号 华东石油 重庆盛世北京银行
1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基本
北 京 9360053.00 36533451.66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4550.00
永 丰
有 限支行公司
2 恒 泰 工 商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9360053.00 - 68202221.48
股 份 中 关 户 -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3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清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5850.63
路 支
有 限行公司
4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清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1.01
路 支
有 限行公司
5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专用
北 清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42.81
路 支
有 限行公司
6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4.60
上 地
有 限支行公司
7 恒 泰
中 国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京 9360053.00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20.56
望 京
有 限支行公司
8 恒 泰
艾 普 浙 商
集 团 银 行 一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北 京 户 138.26
有 限 分行公司
9 恒 泰
艾 普 北 京
集 团 中 关 一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村 银 户 6989.29
有 限 行公司
10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6971.62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1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专用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成 府 户 9.35
有 限 路 支
公司 行
12 恒 泰
建 设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3.73
上 地
有 限支行公司
13 恒 泰 浦 发 一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艾 普 银 行 户 860.35
集 团 北 京
股 份 亚 运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14 恒 泰 中 信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中 关 户 0.24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15 恒 泰
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京 9360053.00 - -
股 份 户 344.52
丰 体
有 限支行公司
16 恒 泰
兴 业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7.83
安 华
有 限支行公司
17 恒 泰
北 京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温 泉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户 8.52
路 支
有 限行公司
18 恒 泰
艾 普 渤 海
集 团 银 行 一般
9360053.00 - 124538170.39
股 份 重 庆 户 16.39
有 限 分行公司
19 恒 泰 江 苏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北 京 一般
9360053.00 - -
股 份 中 关 户 5.87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20 恒 泰 江 苏
艾 普 银 行 专用
9360053.00 - -
集 团 北 京 户 13.80
股 份 中 关
有 限 村 支
公司 行
21 恒 泰
华 夏
艾 普
银 行
集 团 一般
北 京 9360053.00 - -
股 份 户 0.92
上 地
有 限支行公司
22 恒 泰 民 生
艾 普 银 行 保证
集 团 北 京 金户
USD3.33 9360053.00 - -股 份 成 府 (美有 限 路 支 元)
公司 行
账户余额人民币合计数 25840.30元,美元合计数 USD3.33元;已执行扣款人民币 7454122.11元,美元 30020元。
另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户名 开户行 账户类 账户余额(元) 被冻结金额(元)
号 别
1 四川川油工程技术 兴业银行成 一般户
717345.98 166241990.37
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都草堂支行
2 锦州新锦化机械制 北京银行北 一般户
41286.89 166241984.00
造有限公司 清路支行
3 锦州新锦化机械制 北京银行中 一般户
1608.89 166241984.00
造有限公司 关村支行
合计 760241.76
以上三家子公司的一般银行账户是由浙商银行申请冻结的,具体冻结原因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四、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解决措施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案件已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开庭审理,之后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案件裁决书,裁决如下:
1)恒泰艾普向重庆盛世支付基金份额转让价款 35727091.11 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等逾期违约金以未支付份额转让价款金额人民币 35727091.1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4 月 2 日起计至该份额转让价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
2)恒泰艾普向重庆盛世支付人民币 240533.45 元,以补偿重庆盛世支出的律师费、保全受理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328079 元,全部由恒泰艾普承担。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69 号裁决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盛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11月 9日立案执行,如恒泰艾普不履行支付义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已从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强制划转 6279371.11 元。
截至目前,本案未付本金为人民币 2277.06 万元,公司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要求支付剩余款项给重庆盛世,也无法申请解封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二)安徽华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提起再审,安徽高院现已驳回再审申请,公司准备申请检察院抗诉,公司将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尽快使被冻结部分金额解除冻结状态。
(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关于公司与北京银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已立案执行。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向北京银行还款 2000 万元人民币,房产拍卖余款由法院分配 23592561.24 元人民币归还北京银行。公司与北京银行已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0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纠纷一案,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7201760 元以及罚息(自2020 年 09 月 29 日开始对上述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190 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65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期付款
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34000 元,于 2021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公证费用损失人民币 83570 元,于 2021 年 8月 31 日前付清。
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20)京中信执字 01201 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保函垫款纠纷一案,1、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保函代偿本金欧元 6179548.18 元以及罚息(自2020 年 09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以欧元 8717909.1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 6179548.18元为基数, 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分别于 2021年 4月 20日前偿还欧元 65万元,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万元,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偿还欧元 65 万元(行使抵押房屋的抵押权所获得的款项不计在上述四期分期付款的金额内,在最后一笔应付款中进行结算),于 2021年 8 月 31 日前结清剩余本金及罚息。
2、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41000 元,于 2021年 8 月 31 日前付清。
3、恒泰艾普应偿付北京银行的公证费用损失人民币 107479 元,于 2021 年8 月 31 日前付清。
如恒泰艾普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向北京银行给付任一期款项的,则尚未到期的付款均视为提前到期,北京银行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北京银行没有申请解封恒泰艾普集团公司本部名下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上述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情形,具体原因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的回复》(公告编号:2021-033)。以上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风险提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宜的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关风险消除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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