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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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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赤羽 发表于 2021-7-9 00:00:00 浏览:  2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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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气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对金宏气体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08.34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7437.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486.0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1.06 万元。截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 号”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各项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研发项目的不断投入,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2.28 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5951.06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 99777.90 万元,超募资金为 76173.16 万元,本次拟使用不超过 2.28 亿元的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的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承诺本
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宏气体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及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4勺』凡L 芦杨斐斐
2021年 7 月 f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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