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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恒康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1-066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康医疗”)于 2021年 7 月 9 日收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陇南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通知书》,陇南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汇达”或“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陇南中院作出(2020)甘 12 破申 1-1 号《决定书》指定由陇南市人民政府推荐的
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法院已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
2021 年 7 月 8 日,陇南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及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收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获悉债权人中同汇达以公司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8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 1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陇南中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同汇达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 24 日,中同汇达以恒康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陇南中院申请对恒康医疗进行重整。恒康医疗在法定期限内对重整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9 年 4 月 10 日,中同汇达与恒康医疗分别签订编号为HKYL20190401-1、HKYL20190401-2《借款合同》,约定中同汇达向恒康医疗出借资金共计 9500 万元,借款期限 6 个月,2019 年 10 月 22 日之前还清全部借款。
后借款期限届满,恒康医疗未按时偿还。2019 年 12 月 24 日,中同汇达就上述两笔借款对恒康医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具编号为(2019)辽 02 民初 1969 号、(2019)辽 02 民初 1970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恒康医疗应在 2020 年 6 月 16 日前向中同汇达偿还借款本金 845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等。上述两份调解书生效后,恒康医疗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同汇达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且在中同汇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后也未能获得清偿。
恒康医疗于 2001年 9 月 30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宁分局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陇南市康县王坝独一味工业园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2008]189 号文件核准,恒康医疗于 2008 年 2 月 25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 2008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2219)。
根据恒康医疗所提供已经公开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0 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恒康医疗因多种因素自 2018 年起主营业务连续亏损,2018、2019、2020 年三年累计亏损金额达到 39.90 亿元,其中:2018 年亏损 14.18 亿元,2019 年亏损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20 亿元,2020 年亏损 0.52 亿元。且 2021 年第一季度亏损 0.47 亿元。另,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恒康医疗合并报表(下同)账面资产总额 48.26 亿元,账面负债总额为 47.16 亿元。其中,流动资产 12.16 亿元,非流动资产 36.10 亿元;
负债总额 47.16 亿元,其中,流动负债 41.20 亿元,非流动负债 5.96 亿元。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 29.04 亿元,短期偿债能力较弱,且主要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变现难度大,部分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陇南中院认为,恒康医疗系上市公司,根据其住所地,陇南中院依法对其重整案件具有管辖权。中同汇达系恒康医疗合法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恒康医疗重整。恒康医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中同汇达保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裁定自 2021 年 7 月 8 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收到陇南中院(2020)甘 12 破申 1-1 号 《决定书》。
2021 年 7 月 8 日,陇南中院根据申请人中同汇达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为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由陇南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人员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清算组担任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管理人职责
根据《决定书》,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陇南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陇南中院(2020)甘 12 破 1-1 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陇南中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陇南中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陇南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陇南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5、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拟定于 2021 年 8 月-9 月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四、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情况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二)其他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申请人提出对公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进行重整申请的,法院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时起停止计息,有关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理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如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将积极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五、风险警示法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继续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仍为“*ST恒康”,股票代码不变。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股票交易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7 条
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20)甘 12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2、(2020)甘 12 破申 1-1 号《决定书》;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020)甘 12 破 1-1 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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