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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296 号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称,你公司于近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查询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作出的关于你公司控股股东银川中能新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中能”)等与孙庚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
(2021)京民终 570 号《民事裁定书》,北京高院裁定准许北京海国翠
微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国翠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判决结果为,银川中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海国翠微支付债务本金 70916667 元,并支付利息 94556 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费等;
海国翠微对银川中能持有的你公司 3000万股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孙庚文就相关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向相关股东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详细说明本次诉讼事项的起因、背景及全部经过,并结合法院各项文书送达时点等说明相关股东及你公司就相关事项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是否符合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2.公告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京 01 执 817号《执行通知书》,因海国翠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07 月 01 日立案执行。请说明截至目前法院就本次诉讼事项对银川中能及孙庚文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银川中能及孙庚文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法院冻结或强制划转情形,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请你公司结合前述问题的回复、银川中能及孙庚文的持股情况、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偿债能力等说明,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公司控制权是否将发生变更。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应风险;如否,请说明具体依据及其合理性。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7 月 1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7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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