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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独 立 意 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桂生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李焱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焱女士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重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桂生春先生、李焱女士、王重人先生等人的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
2、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经理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上述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部经理等人员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长足发展作出其各自的贡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伟、陈志斌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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