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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89 号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600万元至 800 万元。4 月 24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3500 万元至 3900 万元。
4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3784.45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5 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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