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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向参股公司增资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向参股公司增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1、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参股公司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普田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田农业)增资 3720 万元,用于普田农业公司新材料 6万吨/年 PBAT 项目建设运营,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是从长远利益出发做出的慎重决策,认为本项投资未来将获得较好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公司太化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董事及股东应在相应决策程序中回避表决。
3、承担本次参股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为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4、本次增资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增资方案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向参股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1、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参股公司增资的议案》,此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向参股公司增资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结构、聚焦主业、快速实现转型发展。
4、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增资的总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田旺林 周荣华 杨志军2021 年 6月 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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