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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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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7-10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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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台 (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金 窑 聿丿币攀务所
|△.|— |△|i|—1|I {|∵ ∵
二O二一年七月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和平大道三角路恒大首府 55楼
电话:027-87123860 传真:027-87819960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台 (武汉)律师事务所 (以 “下 ”简称 本所 )接受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 《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2021年 6月 23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2021年 6月 24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唧 .sse.com.cn)上 的公司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 6月 23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表决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年 6月 24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 7月 9日在河南省新县将军路666号羚锐制药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1年 7月 9日 9:15-9:259:3o-11:3o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年 7月 9日 9:15-15:00。
(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21年 7月 9日 14点 00分准时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熊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主持人与上述会议通知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5 人代表
股份 :⊥z旦L丝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6380 %。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有效证明文件 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三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
决本次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相关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其中议案 1、 议案 2、 议案 3为特别决议议案己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希振先生、陈燕女士、武惠斌先生、叶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剩余议案 4、 议案 5、 议案 6为普通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阳新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熊维政先生、熊伟先生、李进先生已回避表决。
1.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表 :
同意 反对 弃权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序号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96)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64402674 89.7475 7357148 10.25251 0 0.0000励计划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6440267亻2 89.7475 7357148 10.2525 C 0.000C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64402674 89.7475 7357148 10.2525 () 0.0000
3 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594146154 87.5258 8467716 12.4742 0 0000C(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羚锐制药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59414615 846771C5 87.5258 12.4742 C 0.000C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6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 0 0.0000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表 :
同意 反对 弃权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序号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I
I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限制1 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及 60525'18|引 89.161g 735714(l 10.8381 0 00000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I
I限制
2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60'52'51|83| 891619 7357148| 10.8381 C 0.0000理办法》的议案
I
l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3 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 60525183| 89.1619 7357148| 108381 0 0000C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I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I员工
4 持股计划 (草案 )及其摘要的 59ˉ414·615| 87.5258 846771(3| 12.4742 0 00000议案》
|
l关于 《 I羚锐制药 2021年员工5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C的 0.000C议案 l
I
关于 l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6 会办理 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 0 0000C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亦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交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 )
(本页无正文为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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