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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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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1-7-10 00:00:00 浏览:  3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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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
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审阅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石昌浩 张宸朝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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