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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本次转让股权用以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用以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子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人才,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激发子公司经营活力,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本次事项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本山、刘光福、朱卫东、陈命家2021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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