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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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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羚锐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ー萌小妞 发表于 2021-7-13 00:00:00 浏览:  3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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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 》”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 “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以 《 (草 ”案 下简称 激励计划 案 )》 )的有关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
2、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年 7月 12日 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 (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激励计划 (草案)》 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符合 《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年 7月 12日 并同意公司以授予价
格 4.7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84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6.44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 〈河南羚锐制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萤孕关于公司笫八届萤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挛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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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王 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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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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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鹏 :二0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此页无正文为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属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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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 梅更英 :
王 鹏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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