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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1]第 0140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过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审议议案已于 2021 年 6 月 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披露,距 2021 年 7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提前 15 日通知期限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年 7月 15 日 14:30 分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峰工业园公司办公楼一楼二号接待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公司股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既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真实、合法、有效。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111705979 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3790184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黄明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逐项审议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1.00、《新能源用超薄型薄膜材料项目》1.01、《新能源汽车用电容器项目》1.02、《直流电网输电用电容器项目》1.03。以上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月 15 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2 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平刘彦锦
负责人: 张鹏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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