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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在充分了解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资格条件、任职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江维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核查、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江维娜女士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3、新任董事会秘书的任期自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日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江维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王立华
曲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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