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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公司 2021 年 7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参股公司柏中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董事会在对《关于参股公司柏中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项目跟投相关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2、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跟投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系对应股权市场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存在差额所致,董事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及参与项目跟投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传明 应文禄 王翠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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