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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提交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独立、审慎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1 年度高速联网收费服务协议变更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接受联网收费路网运行服务是公司日常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本次变更是根据安徽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要求而作出,符合高速公路经营主体的利益。合同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拟签订的两份服务协议预计金额总计不超过原服务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 章剑平: 方芳: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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