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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Hslawyer.net
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999 号中侨中心 C 座 9 层
电话:0551-65178089 传真:0551-65178029二〇二一年七月法律意见书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徽商证字[2021]第 71 号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高速公
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吴正林律师、甘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法律意见书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法律意见书
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 14 点 30 分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登记时间
为当天 13:30-14:30。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6 日。其中: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法律意见书人,代表股份 1031594769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票;根据上海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97234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参会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新任执行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陶文胜先生获得的票数为 1037466029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获得当选;
陈季平先生获得的票数为 1037357907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获得当选;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法律意见书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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