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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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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henfu 发表于 2021-7-20 00:00:00 浏览:  3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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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1-048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一)15:00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9 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9 日 9:15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0126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07%。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601268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80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4291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74%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0126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126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拟变更营业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01268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2919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罗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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