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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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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衣白遮衫丑 发表于 2021-7-20 00:00:00 浏览:  32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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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 2020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
事宜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至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候选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市场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已征得被聘任本人的同意,提名方式、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
3、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聘任程序规范合法,同意聘任刘清松先生、廖建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 黄亚英 彭 玲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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