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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书仅为交易各方经初步协商达成的合作条款,最终股权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
评估值为作价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交易文件签订时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书的议案》。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居学成、朱鉴、姜林2021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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