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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董事会关于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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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董事会关于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猫吃桃 发表于 2021-7-22 00:00:00 浏览:  40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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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实业”或“上市公司”)
拟将持有的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基金”)40%股权转让给山
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支付现金对价(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曾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存在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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