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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11、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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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11、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0723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1-7-24 00:00:00 浏览:  2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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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2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和完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趋势,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及未来资本支出计划等因素,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坚持以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当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上述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推行现金分配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2、利润分配条件、间隔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现金分红回报规划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计划进行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支出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在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是要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发放条件当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公司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可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来访接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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