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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的便利性,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进展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年产 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 2022年 6月,“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 2022年 12月。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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