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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吴 玲麻云燕
沈 波方德才
2021 年 7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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