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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350 万平方米超低导热系数真空绝热板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2021 年 7 月 8 日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刘微芳:
邵聪慧:
涂连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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