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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31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及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一案,公司 12个银行账户中存款限额人民币或美元1496426533.22 元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截至 2021 年 6 月 18日,公司实际被冻结资金的总金额为 15399940.85 元人民币(其中美元账户实际冻结金额 7263.74美元,按 2021年 3月 21日结息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47509.29元)。
?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 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1074102155.4 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
6093294.02元。
目前,该案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市中院”)执行。
二、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市中院《执行通知书》(2021)川 01 执 3137 号。根据该《执行通知书》,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院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分别由下述申请执行人按比例持有:申请执行人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51%,申请执行人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0.7%,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 25.3%,申请执行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3%;
二、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 2003 年至 2008年获得的利润 165513552.6 元;
三、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第三人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的 2003 年至 2012年获得的利润 1074102155.4 元;
四、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6093294.02元;
五、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自 2019年 1月 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六、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金额应为1074102155.4元。
三、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同时,公司收到成都市中院《执行裁定书》(2021)川 01 执 3137 号之一至之十二。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经公司逐一核查,公司 12个银行账户中存款限额人民币或美元 1496426533.22 元被成都市中院冻结。截至 2021 年 6 月18 日,公司实际被冻结资金的总金额为 15399940.85 元人民币(其中美元账户实际冻结金额 7263.74 美元,按 2021 年 3 月 21 日结息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47509.29 元),具体冻结资金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开户账序
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类型 被冻结存款限额 实际冻结金额 冻结期限号名称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1 行什邡 121203636202 基本户 1496426533.22 3619614.45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2 行什邡 118516572700 一般户 1496426533.22 298705.78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3 行什邡 119918325805 一般户 1496426533.22 573509.30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4 行什邡 126651076444 党委专户 1496426533.22 438257.56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5 行什邡 123903636203 一般户 1496426533.22 896168.03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6 行什邡 122553636205 一般户 1496426533.22 5075639.81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中国银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7 行什邡 125253636204 一般户 1496426533.22 235005.57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农行成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8 229101010400都锦城 一般户 1496426533.22 1381766.80
05352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9 农行什 222201010400 一般户 1496426533.22 53272.59
邡支行 02842 2022 年 6 月 7 日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10 农行什 222201010400 工会专户 1496426533.22 1108559.18
邡支行 09631 2022 年 6 月 7 日
2021 年 6 月 7 日至
11 建行什 510016471260 一般户 1496426533.22 1671932.49
邡 50315399 2022 年 6 月 7 日
农行成 1496426533.22 7263.74 美 元 2021 年 6 月 7 日至12 229101140400都锦城 美元账户 (折算为人民01206 (美元) 2022 年 6 月 7 日支行 47509.29 元)
合计 - - - 15399940.85 -
四、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已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金额应为1074102155.4元。截至目前,金鼎锌业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根据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云执 12 号之一,金鼎锌业 60%股权已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2、自该案终审判决至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已扣划公司银行存款合计 223249255.72 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
3、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和 2020 年 1 月 19 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返还款 2000 万元和 3000 万元;
4、公司原名下 3 处房产已完成司法处置,处置价款合计金额 309177032元,用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返还利润款;
5、公司持有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22.1605%股权中 10%的股权因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仍处于被冻结状态。
截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应付金鼎锌业返还利润款及延迟履行金611054739.28.21 元,其中应返还利润款本金 491675867.68 元,累计延迟履行金 119378871.60 元。返还利润本金公司已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延迟履行金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五、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继续加强与金鼎锌业合同纠纷诉讼案各方及法院的
沟通和协商,争取尽快消除资金被冻结风险,争取和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实事求是的履行判决义务。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若法院对该案执行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6月 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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