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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中泰化学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1]194
号文《关于核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9289919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12094480.7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6576138.8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55518341.92 元。截至 2021年 7 月 21 日,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313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 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7 年 3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托克逊年
产 200 万吨电石项目二期工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中泰化学吐鲁番市托克逊县
1 高性能树脂产业园及配套基 328764.00 249909.38础设施建设项目
中泰化学托克逊年产 200 万吨
2 174491.00 142249.80
电石项目二期工程(60 万吨)
合计 503255.00 392159.18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置换预先投入金额情况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XYZH/2021BJAA150988),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合计 315690.94 万元。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中泰化学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高性能树
315690.94 249909.38脂产业园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XYZH/2021BJAA150988),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要求编制。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七届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49909.38 万元。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1BJAA150988
号鉴证报告,截止 2021 年 7 月 2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315690.94 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少于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七、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正 崔洪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2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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