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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
关于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042F20210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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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网J△ /`^/cbsitc∶ Ⅵ、∽Ⅳ grandaⅡ c° nn cn°O21年 5月
国浩律师 (太原)事 务所 法律意比书
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匆南÷午: 042F2021025001
致:山 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太 )事 “ ”原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
公 (以 “ ” “ ”司 下简称 安泰集团 或 公司 )的 委托指 派阴帆超、刘倩文律师出席了安泰集团于 2021年 5月 28日 (星期五)召 开的⒛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
称“ ”简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称“下简 《公法 ”司 》 )、 《中华人氏共和国证券法》(以“ ”
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称
“ ”下简 《股东大会规则 “》 )、 《上市公司冶理准则》(以 下简称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 修订 )》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 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进行甩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甩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 lll书 本 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 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安奉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Ⅱ殳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国浩律师 (太原)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涉及的布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兜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 员进行了询丨闫。
公司应向本所律师保证 :公 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甩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
元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与 其它需要公告
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氏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甩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1年 4月 30日 公 司第十属董事会 2021年 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了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决 定于 2021年 5月 28口 召开公司 202()年 度股东大会z`o
⒛21年 4月 30日 公 司以公告形式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汛网 (www cninl。 com.cn)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丿已披露媒体刊登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 、会`点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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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⒛21年 5月 28日 下午 14∶ ()0在 山西省介休市安泰工业区山西安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安奉集团董事长杨锦龙主持 并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3网 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通过该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 5月
27日 |⒌00至 2021年 5月 28日 15∶ 00期 闸的任意时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问、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月殳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问、地 、方式、提交会议`点 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屐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 2021年 5月 20日 (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廿理人 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 员。
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账 户登记 j正 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仟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lI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23.997、 63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比`甚 例为3218oo。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箅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股 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为 8人 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314、 500股 占 公 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 为 2.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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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出 席 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 东人数共计 19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50.312、 130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刂 数的 347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I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075.OI4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为 3.{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以外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 司 经`刂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 l殳 东大会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元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走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召 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议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
1.审议 《公司⒛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 《公司⒛⒛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 《公司⒛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审议 《公司⒛⒛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5审议 《关于公司董事会对 202o年度非标准审计意甩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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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 《关于公司⒛°l1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7审议 《关于公司20⒛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8审议 《关于公司⒛21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 《关于公司⒛2I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10审议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公 司独立董事在会上作了 2020年 度工作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末 发生修改原议案
或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
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 决程序
1.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甩证本次月殳东大会J见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络投票结柬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汁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 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表 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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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予以合并、清点表决结果浊口下 :
l《公司⒛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49.621.53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反 对 435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I3%∶ 弃权 254、700股 (其 中因 末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布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00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同 意表 决通过。
2《 公司 2020年庋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49、 621∶ 53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反 对 4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Ⅱ殳份 `巷 数的 013%;弃权 254.7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0.0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X)同 意表 决通过。
3《公司⒛⒛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349.621.53()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反 对 435.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 254.7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0.07t’ r)。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同 意表 决通过。
4《 公司⒛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349、 62I^53O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Ⅱ攴份的 9980%;反 对 4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3%;弃 权 2547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汉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同 意表 决通过。
5《 关于公司董事会对 2020年度非标准审计意凡涉及事项专项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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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I514414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86%;反对 280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87%;弃权 4097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I27%。
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31。284414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4%;反 对 280.90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0.88%;弃 权 4097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总 数的 128%。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持股 318.107、 ll6股 )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月殳份的 9786%同 意 表决通过。
6《 关于公 司20DCl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49.621.53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反 对 435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o.13%;弃 权 254.70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
认弃权 0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同 意表 决通过。
7.《 关于公司⒛⒛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闾意34987623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反 对 435.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012%;弃`总 权 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31。639H4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育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4%;反对 435^90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 `总 数的 l36%;弃 权 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同 意表 决通过。
8《 关于公司⒛21年 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3I514^414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786%);反对 690600股
国浩律师 (太 原)事 务所 法律意 lln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数的 214%;弃`壬 权 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31284414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4%;反 对 69o60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 `总 数的 216%;弃权 0股 (其 中因 末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 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芑 数的 0%。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持 股 318107"6股 )获 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的 9786%同 意表 决通过。
9审议 《关于公司 2021年 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 349.876.23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反 对 4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刂 数的 0。 12%;弃权 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总 数的 o%。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同 意表 决通过。
10.审 议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49^876∶ 230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反 对 435900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0.I2%;弃权 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 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31639.ll4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反对 435900股 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 `刂 数的 |.36%;弃 权 0股 (其 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 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8%同 意表 决逦过。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 ;议案 5、 7、 8、 10为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 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议案 5、 8为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国浩律师 (太原 )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为 国浩律师 (太原)事务所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⒛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 日出具一式三份。
愆哔笱
经办律师 :敞oⅡ 、。⒓=阴帆超
了R|FH/饣1I∶刘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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