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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暨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广联达数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科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中心
区支行开展合作,并对推荐给金融机构的申贷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质押担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是为了发展数字金融业务的需要,并已履行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数科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科技业务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新平(签名)
马永义(签名)
柴敏刚(签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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