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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名 称: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田炳信、刘勋、史实、徐卓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8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
田炳信、刘勋、史实、徐卓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徐炜、田炳信、刘勋、史实、徐卓慧:
经查,2019年3月1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1.08亿元定期存单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的1.08亿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2019年3月14日至6月14日,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04%。2019年6月17日,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再次以1.08亿元定期存单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的1.08亿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2019年6月17日至9月17日,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04%。2020年9月23日,你公司青岛分公司以2.69亿元定期存单为天津明远科技有限公司的2.69亿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期限为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1月6日,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34%。上述资金在质押担保到期后已收回。你公司对上述3笔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对2019年度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义务,对2020年度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此外,你公司对与北京魔游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不规范,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客户验收单的情况下按时段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多计利润4461.19万元,导致《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预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并发生盈亏变化。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专业能力欠缺。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徐炜、史实、刘勋、徐卓慧对2019年度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徐炜、田炳信对2020年违规担保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田炳信对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徐炜、田炳信、史实、刘勋、徐卓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完善内控管理,提升财务水平,强化对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同时,明确对上述违规事项的整改措施及责任人,于收到该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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