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282|回复: 0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

[复制链接]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

梦醒 发表于 2021-7-21 00:00:00 浏览:  2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临 2021-05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反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反诉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越能源”或“被反诉人”)为被反诉人。● 涉案金额:反诉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 2647.2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浙 0106 民初 6057号】,公司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或“反诉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起反诉。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反诉的背景情况
2021年 1月,海越能源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基本情况如下:
2018 年 8 月 23 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3 款及第二条第 4 款约定:被反诉人将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反诉人,该五座加油站在租赁给反诉人后,反诉人每年需向被反诉人购买或销售给被反诉人不少于 10 万吨成品油及燃料油,反诉人保证被反诉人每次进销差价每吨 29 元,被反诉人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反诉人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双方约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与加油站租赁期限保持一致,仓储中转费用为一年一付,具体内容如下:(1)在被反诉人水路码头(新亭埠码头)未建成投运前,反诉人按年仓储中转量约 16.67 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 30 元结算标准支付给被反诉人,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 500 万元;被反诉人保证提供 3 万立方米罐区,为反诉人提供单罐单储服务。被反诉人在 2013 年 3 月底前力争水路码头投入使用。在被反诉人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2)被反诉人在水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反诉人按年仓储中转量 40 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 30 元结算标准支付给被反诉人,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 1200万元。
反诉人、被反诉人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后,被反诉人依约将五座加油站交付给了反诉人承租经营,且反诉人也依约支付了租金,但反诉人却未履行《合作协
议》第二条第 3 款约定及第二条第 4 款第(2)项义务。被反诉人的水路码头已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正常使用,且已满一整年,为此,被反诉人多次致函反诉人,要求依约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反诉人却以启用日期比《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晚了 6 年零 8 个月,丧失了进一步签订新亭埠码头相关具体合同的基础,不再使用被反诉人的新亭埠码头及支付相关费用,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4
款第(2)项及第二条第 4 款第(1)(3)(4)项中与第二条第 4 款第(2)项有关的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海越能源请求依法判令中石油浙江分公司立即支付海越能源从2011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的供油进销差价款 290 万元/年,共计2610万元。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处于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阶段。
鉴于上述情况,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提起本次反诉。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反诉当事人
(1)反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2)被反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4、反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支付反诉人从 2011年 12月起至 2036 年 12月止的员
工缺员补偿款(按每人 24000 元/年的标准计算)共计人民币 264720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64720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5、事实与理由2011 年 8 月 23 日,反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或称甲方)与被反诉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将其拥有的浙越、金三角等五座加油站租赁给反诉人经营,租赁期为 25 年。该协议第二条“关于乙方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第 2 款还约定:
“由于乙方企业为改制企业,加油站员工多为原企业留用员工。为稳定员工队伍,加油站编制内员工除自愿离开以外,其他员工身份暂时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暂时不变,并由乙方承担。上述五座加油站员工总编制为 60 人,编制内加油站员工全部费用(包括各种福利)由乙方承担;如编制内员工因退休或离职等原因造成缺员,所缺员工由甲方负责补充,工资、福利及相关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则按每人 24000元/年标准补偿给甲方”。
自 2012 年 8 月起,五座加油站 60 名编制内员工陆续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缺员,截至 2021 年 4 月底,合计在职编制内员工只剩下 9 名。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每人 24000 元/年标准,经核算,截至租赁期满的 2036 年 12 月,被反诉人总计应当向反诉人支付补偿费金额为 26472000 元。然被反诉人却未按照《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的约定履行任何补偿义务,反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反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7-12 18:16 , Processed in 0.235964 second(s), 52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