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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已经公司十届十四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多元化发展,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三、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
独立董事:江日初、金喆、史剑梅2021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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