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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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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大有,A股证券代码:600403;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同性,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任春星,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林,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1-张五星,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谭洪涛,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建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 4月 27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上述公告显示,2020 年,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煤公司)因流动资金拆借,占用公司资金 44.16 亿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0.08%,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义煤公司已归还占用资金 18.45 亿元,尚未归还金额为 27.56亿元(含资金占用利息 1.85 亿元)。未归还资金占公司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74%。2021 年 4 月 20 日,上述剩余占用资金本息全部归还。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报告被年审会计师认定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股票自 2021年 4月 28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因存在流动资金拆借,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巨大、占比较高,并直接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控股股东义煤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违规行为的直接、主要责任人。控股股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条、第 1.5条、第 2.2条、第 2.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拆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同性、任春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张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五星、谭洪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依法运作,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条、第 3.1.5条、第 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此外,鉴于公司及相关方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资金占用本息在 2021年 4月 30日前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消除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减轻了公司的实际损失,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
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同性、任春星,时任总经理张林,时任财务总监张五星、谭洪涛,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建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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