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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控股子公司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沃森”)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玉溪沃森此次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
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60000 万元、10000 万元、30000 万元主要用于玉溪沃森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周转,有利于促进玉溪沃森生产经营的发展,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玉溪沃森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具备较强的监控和管理能力。我们同意玉溪沃森向上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流动资金贷款的事项。
独立董事:纳超洪、黄伟民、赵健梅2021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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